出租车撞死宠物狗 司机被判赔款4000元
河南省郑州市一出租车司机因开车撞死一条正在横过马路的狗,被狗的主人告上法庭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出租车司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付狗的主人张先生人民币4000元,这辆出租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2006年9月24日1时,在郑州市沙口路北三街附近道路的斑马线上,一辆出租车与一只正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,牧羊母犬当场被撞飞。事情发生后,出租车继续前行,但被随后追上的郑州市民张先生等人拦下,他们指责出租车司机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。
夏先生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,张先生则认为夏先生必须赔偿。双方协调不成,有人拨打了110。民警赶到时,双方已因口角闹到派出所,而此时狗已死亡。
民警了解事情经过、勘验现场后,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,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,认定出租车司机夏先生负事故全责。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,双方“当事人姓名”一栏中,一边是司机夏先生的名字,一边却赫然写着“狗”,“狗”后的当事人联系电话为张先生的手机号码。两个月后,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,将夏先生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.5万元。
在法院庭审过程中,围绕“张先生没有养犬证,谁是狗的主人?”“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,该怎么赔偿?”等问题,双方展开激烈辩论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,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,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。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虽有不妥,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明力,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予以采纳。
法院最后裁定,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张先生财产损失,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,其理由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因张先生不能证明该犬只价值为15000元,也不能证明所养犬只确为德国黑贝纯种犬,但鉴于张先生买犬的事实确实存在,被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赔偿酌定4000元为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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